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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广州市政商交往若干场景行为指引及答疑(第一批)
来源:广州市纪委监委网站 | 作者:广检集团 | 发布时间: 2024-10-09 | 795 次浏览 | 分享到: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结合基层一线在政商交往中意见反映较多、政策边界不清、存在纪法认识模糊等典型场景和问题,制定行为指引和案例问答,旨在推动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对在坚持亲清统一原则基础上的政商交往给予有力支持和保护,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全市“思想大解放、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工作大落实”,为广州“二次创业”再出发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一、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方面

【典型场景】

(一)关于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交往接触。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可以邀请本地企业参加赴外地的招商洽谈、调研考察、政策宣介、技术交流、人才引进等活动;可以赴外地企业参观调研,邀请企业参加座谈会、恳谈会、茶叙等;可以邀请外地企业到本地开展回访和实地考察,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待。

(二)关于受邀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受邀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贸交流和企业上市、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落成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开活动,经批准可以到企业开展培训授课、政策宣讲。统战、外事、工商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商会、行业协会、外商、侨商、港澳台企业等举办的联谊会、年会、团拜会等活动。

(三)关于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拓展、商业推广、产品营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为非特定企业的本地特色产品、名优产品、滞销农产品等开展直播带货、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活动,可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四)关于在涉企服务中积极履职担当。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挂点联系、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招商安商稳商活动,可以在争取重大项目、获得金融支持、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审批办理、开展供需对接、追讨拖欠账款和执行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帮助,可以通过采纳或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建议、企业信访反映诉求等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五)关于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开门服务企业。党政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窗口单位应当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制度,可以在办公场所接待企业人员来访,可以设置公开的电话热线或政务邮箱接受企业来电来信反映意见诉求。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参加企业节庆、庆典、庆功宴等内部仪式性庆祝活动,不得为特定企业产品的市场经营活动站台,不得因为联系服务企业获取不当利益回报,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对企业开展执法活动或利用审批、执法、监管等权力对企业进行吃拿卡要,不得对企业反映诉求置之不理。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2022年,某区香港企业联合会发函邀请市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参加该组织年会,经单位批准某处处长李某代表参加。年会以午餐会形式召开,李某致辞并参加就餐。次年,该联合会会员单位某科技创新企业在深圳上市,发函邀请该区商务局、工商联、金融工作局等单位派员参加,上述单位均派代表参加,除参与上市敲钟、致辞祝贺等环节,有关领导干部还应邀出席企业上市前夜举办的晚宴,同有关合作企业单位约100余人在酒店用餐。

执纪者说:

1.联系服务企业的职能单位干部可否参加企业商会举办的年会或上市活动?公职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联谊会、年会、团拜会等活动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实践中,履行联系服务企业的职能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派员参加上述活动。案例中,李某系市工商联工作人员,我市香港企业较多,参加香港企业联合会组织的年会是联系服务香港企业的正常公务,经单位批准可以参加。企业上市活动属于对地方和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开活动,商务局、工商联、金融工作局等涉企服务管理职能单位可以派员参加企业上市有关活动,并通过参与致辞祝贺、上市敲钟等体现对企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2.联系服务企业的职能单位干部在出席年会或参加上市活动时能否参加聚餐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职人员在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时,原则上不参加宴请活动。案例中,上市前的晚宴是长期形成的商业和文化惯例,属于经批准可以参加的企业活动组成环节,主要目的并非宴请特定公职人员,也未对参加的公职人员搞特殊安排,故代表单位参加活动的处长李某等人在相关活动中就餐不属于明文禁止,也符合情理,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构成违纪。实践中,党政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有关活动邀请函涉及的日程安排对派出参会的代表、允许参加的环节等一并审批。对参与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情况临时改变就餐安排的,应及时向单位反映或者说明,并不得在就餐中奢侈浪费、大吃大喝。

【相关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行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搭建市、区政企沟通服务平台,建立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座谈恳谈会制度,建立健全沟通成果督办和反馈机制。

广州市《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直播带货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参加下列直播带货活动:1.因疫情、灾情等原因造成本地产品滞销,参与推广销售相关产品;2.为推动扶贫惠民、乡村振兴等工作,参与推广本地或对口帮扶地区农业林业等产品和农林渔产业、乡村旅游业发展等;3.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参与推广新兴产业、地区特色产品和本地区宜业、宜游、宜居环境;4.因其他紧急、特殊等情况需要直播带货的情形。


二、接待就餐方面

【典型场景】

(六)关于上门联系服务企业在企业就餐。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门联系服务企业或开展检查、调研等公务活动,因工作原因误餐或者因企业地处偏远等特殊情况不便就餐的,可以在企业用餐或由企业协助安排就餐,不超过规定的餐费标准。

(七)关于参加企业商务活动与企业人员一同就餐。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洽谈会、展销会、推介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原则上不接受宴请,确有需要由活动组织方协助安排就餐或全体人员统一就餐的,可以和企业人员一同就餐。

(八)关于在招商引资和安商稳商中安排企业人员用餐。邀请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参加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组织的调研、考察、培训及听证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用餐。在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接待外地企业来访时,经批准可以接待因公来访的企业人员用餐。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招商引资、统一战线和重大外事活动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经批准可以使用酒水。

公职人员在涉企公务接待和误餐就餐中,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大吃大喝,不得要求企业为个人宴请活动买单;不得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得用公款支付个人宴请或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为推动低空产业发展,某区副区长李某率发改、商务、工信等部门干部各1人和某区属国企负责人刘某一行5人赴B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在参观B市无人机制造企业时,李某等人根据活动安排在该企业一起用餐。活动中,当地无人机制造企业负责人张某、王某、陈某均表示初步合作意愿。临行前,为感谢当地企业对招商引资活动的支持,进一步推动合作项目落地,参加招商引资的区属国企负责人刘某宴请上述已有合作意向的3家企业负责人,副区长李某和其他3名公职人员也应邀参加该宴请。

执纪者说:

1.李某等人可否在当地企业用餐?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李某等人根据接待方统一安排,可以由企业安排用餐,但应注意符合相关餐费标准,不得借机大吃大喝,不得违规饮用酒水。

2.李某等人参加区属国企负责人的商务宴请活动应如何认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应当依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相应条款予以处理。李某等人参加区属国企负责人组织的商务宴请活动,虽然从客观上看接受了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但从主观上看是出于公心,主要是为本区国有企业的重大合作项目提供支持,宴请的主要对象是当地企业负责人,并非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宴请活动,主要目的也是招商引资和项目合作,如果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不宜作为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若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可视情容错纠错,予以批评教育,并加强日常监督提醒。 

【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我市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

《广州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禁酒控酒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范围内开展的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统一战线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确需公款购买和使用酒水的,要严格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制度,一律由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从严控制购买标准、数量,严格审核购买单据,使用情况造册登记。其中,购买和使用零售价每500毫升499元以上高档酒水的,需报同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三、交通用车方面

【典型场景】

(九)关于涉企服务和调研活动搭乘企业提供的交通工具。在市内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用车或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市内偏远地区开展调研或服务企业活动的,可以租用车辆或由企业协助提供交通工具。

(十)关于在八小时以外开展联系服务企业活动使用公务用车。工作日八小时外及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开展联系服务企业活动,经批准可以使用公务用车或报销用车费用,但不得用以开展除公务活动外的其他用途。

(十一)关于企业统一购买车票、机票、船票。公职人员离穗参加经贸交流、招商洽谈、调研考察等涉企服务活动及其他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可以由企业统一购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红线提醒】

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招商安商稳商和涉企服务等名义违规借用、占用企业车辆。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某区商务局副局长王某与本市A国有企业负责人到外市参加B企业举办的投资洽谈会,参会人员由B企业统一购买动车票并派大巴在当地车站接送,活动结束后,王某在本市高铁站搭乘A国有企业车辆顺路返回。

执纪者说:

1.王某可否接受企业为其购买车票?根据《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凭据报销。案例中,活动组织方为便于接待管理,可以统一购买车票,王某事后支付企业车票费用并凭据回单位报销,但不得接受企业购买超标准的座位席次,否则超支部分自理。

2.王某可否乘坐企业的接送大巴?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案例中,活动组织方为方便参会人员组织接站,王某可以乘坐接站大巴,按标准向企业交纳费用并回单位领取相应的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没有收费标准的,可以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

3.王某在返回时可否顺路搭乘企业用车?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内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用车或公共交通工具。案例中,王某因公务返程符合申请公务用车条件,可由单位保障用车。但考虑到在情理范围内顺路搭乘企业车辆,节约公车资源,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不构成违纪。

【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规定: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四、差旅住宿方面

【典型场景】

(十二)关于参加涉企活动与企业人员入住同一家酒店。经批准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商务活动,或与企业共同参加大型论坛、经贸交流、考察调研、培训等活动,因工作需要或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的,可以与企业人员在同一家酒店住宿,也可以由企业协助安排住宿,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结清费用。

(十三)关于开展涉企活动住宿价格超过规定标准。到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开展涉企服务活动和重大商务活动,可以在旺季按照一定比例适当上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加重大外事活动、国际论坛、企业家峰会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参会人员统一入住的酒店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应事前请示报告、严格审批把关,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入住相应酒店。

【红线提醒】

不得违规由企业支付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差旅费用;不得安排或入住高档套房;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用。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某市直单位负责人周某与民营上市企业董事长一同参加在海南举办的国际经济论坛,主办方将某五星级酒店作为论坛举办地并统一安排参会人员在该酒店住宿,因房型紧张,周某入住了酒店商务房。在酒店入住期间,周某接受同行企业负责人邀请在酒店参加KTV娱乐活动。

执纪者说:

1.周某可否入住主办方安排的五星级酒店?如该酒店住宿价格超过规定标准,原则上应在周边按照对应职级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如主办方统一提供住宿并承担费用,且符合有关规定,经提前请示报告可以入住。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集中入住相同酒店,且费用超出标准,须事先报经本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2.周某可否入住酒店商务房?根据相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周某不得接受超标准住房,应当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如周边无合适酒店以供预定,且该酒店已无其他房型可供调换,周某应当提前向单位进行请示报告,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3.周某可否接受企业负责人邀请参加娱乐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周某该行为涉嫌违纪。

【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5〕187号)第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普通套间。

第十四条规定: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五、礼品捐赠方面

【典型场景】

(十四)关于在参加涉企活动时收送纪念品、礼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可以接受明显非贵重的企业宣传品、文创产品,但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和其他财物,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对价值不大、不便退回且难以存放的物品,在履行报告程序后可以适当方式处理。

(十五)关于用公款购买并向企业赠送纪念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可赠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的纪念品,礼品种类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党政机关一般不赠送礼品,在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纪念品的,经批准可以单位名义向企业赠送具有广州特色、代表城市文化的纪念品,在外事活动中赠送纪念品参照外事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关于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接受企业捐赠。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接受企业、个人或政府的资金、物资等帮扶支持。基金会等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和捐赠、帮扶约定的原则范围,用以奖励在教学科研、医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津贴补贴。

【红线提醒】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不得向企业索要任何礼品、礼金等财物。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为推动人工智能产业项目建设,市国资委和某市属国企工作人员赴外地参加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大会。在前期展品推介会上,主办方向参会人员赠送了带有会议标识的日历、笔记本等宣传产品。洽谈磋商过程中,某人工智能企业向市国资委和市属国企工作人员赠送其生产的智能电子产品。作为回礼和答谢,参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审批购买制作了单价约500元的产业园模型,赠送给市国资委和参会其他企业工作人员。

执纪者说:

1.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能否接受主办方赠送的宣传产品?公职人员在参加有关涉企公开活动时,对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统一赠送的礼品应在尊重商业习惯的基础上依规处理。对于企业赠与的非贵重宣传品、文创产品,可以接受并合理处置。案例中,外资企业赠与的日历、笔记本等礼品市场价值较低,可以由工作人员自行处置。

2.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能否接受企业赠送的电子产品?公职人员在参加有关涉企活动时,不得接受市场价值较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案例中,某人工智能企业生产的电子产品,无论参照相关规定还是基于一般社会认知,都属于贵重物品。同时,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正就具体项目与该人工智能企业进行磋商谈判,收受企业赠送的此类礼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相关工作人员应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应及时登记上交。

3.该市属国有企业赠送模型给市国资委和其他企业的行为是否违规?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因商务接待需赠送纪念品的,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案例中,该市属国有企业经审批向外资企业赠与价值500元产业园模型不违反有关规定。但商务招待赠与的对象应为商务谈判或商务合作的企业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组等,保障商务活动的市国资委工作人员不属于商务招待赠与范围,同时市属国有企业属于市国资委管理服务对象,该行为涉嫌违规收受礼品问题。

【相关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国务院《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因商务接待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六、对外交流方面

【典型场景】

(十七)关于出境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交流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境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交流,可以邀请民营企业代表随团出访,可以在境外与当地企业家开展餐叙、茶叙。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期间,不影响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出国(境)活动。

(十八)关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出境开展商务活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境外业务需要,对时间紧急的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经批准可以简化审批程序或事后补齐相应手续。对国有企业普通职工出国(境)次数限制可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单独管理,可以不套用适用于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

【红线提醒】

不得违背因公临时出国(境)对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在外停留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借招商和经贸交流出国(境)旅游;出国人员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某市属国有企业境外业务发展迅速,因洽谈合作和应急处突等事宜需要临时出国(境),但由于因公出国(境)审批周期较长,经单位批准,相关工作人员有时持个人护照以因私出国(境)方式处理境外企业事务,该问题在巡察中被发现并指出,应如何看待和处理?

执纪者说:

案例中持个人护照执行公务是企业因境外市场拓展等工作需要,在临时出国(境)时间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变通行为,违反了目前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规定。但从动机态度看,是为拓展国有企业海外业务;从客观条件看,出国(境)任务时间紧,正常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不适应紧急情况需要;从程序方法看,履行了请示报告和审批手续;从性质程度看,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从后果影响看,客观上有利于国有企业经营发展。对于该行为的处理处置,可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容错纠错、减责免责,不予、免于追责问责或纪律处分。对暴露出的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创新机制等,从源头上减少相关问题发生。同时,以因私出国(境)名义处理企业事务,不得借机旅游,不得报销因公活动以外的消费支出。

【相关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组团单位应当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政商交往行为正负面清单

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方面

【可以开展事项】

1.可以邀请本地企业参加赴外地的招商洽谈、调研考察、政策宣介、技术交流、人才引进等活动;

2.可以赴外地企业参观调研,邀请企业参加座谈会、恳谈会、茶叙等;

3.可以邀请外地企业到本地开展回访和实地考察,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接待;

4.可以受邀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经贸交流和企业上市、重要项目签约、重点工程开工、落成等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开活动;

5.可以为非特定企业的本地特色产品、名优产品、滞销农产品等开展直播带货、产品推介、媒体宣传等活动;

6.可以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7.可以通过挂点联系、调查研究、现场办公等方式开展招商安商稳商活动;

8.可以在争取重大项目、获得金融支持、落实扶持政策、加快审批办理、开展供需对接、追讨拖欠账款和执行款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帮助;

9.可以通过采纳或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建议、企业信访反映诉求等方式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10.可以在办公场所接待企业人员来访,可以设置公开电话热线或政务邮箱接受企业来电来信反映意见诉求;

11.经批准可以到企业开展培训授课、政策宣讲;

12.统战、外事、工商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参加商会、行业协会、外商、侨商、港澳台企业等举办的联谊会、年会、团拜会等活动。

【禁止事项】

1.一般不参加企业节庆、庆典、庆功宴等内部仪式性庆祝活动,不得为特定企业产品的市场经营活动站台;

2.不得因为联系服务企业获取不当利益回报;

3.不得超出法律法规授权对企业开展执法活动或利用审批、执法、监管等权力对企业进行吃拿卡要;

4.不得无故对企业来电或来访约访不答不见,不得对企业反映诉求置之不理。

 

接待就餐方面

【可以开展事项】

1.因工作原因误餐或者因企业地处偏远等特殊情况不便就餐的,可以在企业用餐或由企业协助安排就餐,不超过规定的餐费标准;

2.在参加各类公开商务活动时,确有需要由活动组织方协助安排就餐或全体人员统一就餐的,可以和企业人员一同就餐;

3.邀请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参加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组织的调研、考察、培训及听证会、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可以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用餐;

4.在赴外地开展招商引资、接待外地企业来访时,经批准可以接待因公来访的企业人员用餐;

5.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招商引资、统一战线和重大外事活动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经批准可以使用酒水。

【禁止事项】

1.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大吃大喝,不得要求企业为个人宴请活动买单;

2.不得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不得用公款支付个人宴请或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交通用车方面

【可以开展事项】

1.到外地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市内偏远地区开展调研或服务企业活动的,可以租用车辆或由企业协助提供交通工具;

2.离穗参加经贸交流、招商洽谈、调研考察等涉企服务活动及其他由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可以由企业统一购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3.工作日八小时外及节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开展联系服务企业活动,经批准可以使用公务用车或报销用车费用,但不得用以开展除公务活动外的其他用途。

【禁止事项】

1.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不得以招商安商稳商和涉企服务等名义违规借用、占用企业车辆。

 

差旅住宿方面

【可以开展事项】

1.因工作需要或组织方统一安排住宿的,可以与企业人员在同一家酒店住宿,也可以由企业协助安排住宿,按照规定标准及时结清费用;

2.到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开展涉企服务活动和重大商务活动,可在旺季按照一定比例适当上浮住宿费限额标准;

3.参加重大外事活动、国际论坛、企业家峰会等特殊公务活动和重要商务活动,参会人员统一入住的酒店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应事前请示报告、严格审批把关,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入住相应酒店。

【禁止事项】

1.不得违规由企业支付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差旅费用;

2.不得安排或入住高档套房;

3.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用。

 

礼品捐赠方面

【可以开展事项】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商会、行业协会举办的活动,可以接受明显非贵重的企业宣传品、文创产品;

2.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可赠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的纪念品,礼品种类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等为主要内容;

3.教育、医疗、科研机构等可以通过设立基金会等方式接受企业、个人或政府的资金、物资等帮扶支持。基金会等可以按照章程规定和捐赠、帮扶约定的原则范围,用以奖励在教学科研、医疗事业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得用于发放日常津贴补贴;

4.党政机关一般不赠送礼品,在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纪念品的,经批准可以单位名义向企业赠送具有广州特色、代表城市文化的纪念品,在外事活动中赠送纪念品参照外事相关规定办理;

5.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对价值不大、不便退回且难以存放的物品,在履行报告程序后可以适当方式处理。

【禁止事项】

1.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不得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3.不得向企业索要任何礼品、礼金等财物。

 

对外交流方面

【可以开展事项】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营企业代表随团出境开展招商引资和经贸交流;

2.可以在境外与当地企业家开展餐叙、茶叙;

3.接受上级巡视巡察期间,不影响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出国(境)活动;

4.对国有企业普通职工出国(境)次数限制可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实行单独管理,可以不套用适用于领导干部的相关规定;

5.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因境外业务需要,对时间紧急的临时因公出国(境)事项,经批准可以简化审批程序或事后补齐相应程序。

【禁止事项】

1.不得违背因公临时出国(境)对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在外停留时间等方面的要求;

2.不得借招商和经贸交流出国(境)旅游;

3.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解读广州市政商交往行为指引专栏链接:http://www.gzjjjc.gov.cn/ljgzw/ztzl/gzszsjwxw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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